江西: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
——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
事项名称 |
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|
设定依据 |
1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(赣府发[2009]10号)
2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(国务院令第346号)第十二条:根据现行审批权限,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、备案;其中,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,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,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。
3、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20号)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(2004年本)第十二条: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总投资(包括增资)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、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。总投资(包括增资)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。
4、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》 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2 号)第四条规定: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、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,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,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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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 |
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,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、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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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目录 |
1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。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:①项目名称、经营期限、投资方基本情况;②项目建设规模、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,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,产品目标市场,计划用工人数;③项目建设地点,对土地、水、能源等资源的需求,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;④环境影响评价;⑤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;⑥项目总投资、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、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,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。
2、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(营业执照)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(包括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)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。
3、投资意向书,增资、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。
4、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。
5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。
6、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。
7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。
8、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,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。
9、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。
注:项目变更核准的程序和材料要求比照申请项目核准的规定执行。 |
办理程序 |
1、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。
2、设区市发改委受理后,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报告;省直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,再由省主管部门转报省发改委。
3、省发改委办公室转外资处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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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期限 |
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,10个工作日内办复(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,下同),并将核准文件通过公文渠道下发,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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